第九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分为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和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