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