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三)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四)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五)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六)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七)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