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