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空间格局、景观风貌、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构筑物总用地标准的,应当公布为历史风貌区,其保护与管理,参照历史文化街区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