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一)保留着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二)构成的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和环境要素应当具有真实性;(三)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一公顷;(四)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以及能够展现当地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面积达到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