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一)保留着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

(二)构成的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和环境要素应当具有真实性;

(三)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一公顷;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以及能够展现当地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面积达到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