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根据需要,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及名称变动,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