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Chapter 2 专门委员会性质及法律地位Article 4Amended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根据需要,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及名称变动,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