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经常联系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他们对本级国家机关的意见和要求、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