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的申诉和控告,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受理,认真对待。对重大问题和重要案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讨论研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办理意见,由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