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对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发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或不适当的条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