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对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发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或不适当的条款。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