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对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决议、决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发现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规定的不适当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