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第二十条已修改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进行审议。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组织调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