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研究的重大事项,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调查研究,作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