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及时报告疫情或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