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调查,重点区域不少于二次;对美国白蛾每年至少组织三次专项调查。普查和专项调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其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专项调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