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未按照林检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仍未除治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