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疫木流失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