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松木材料,或者随意弃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限期回收或者销毁;拒不回收或者销毁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