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承运人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