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