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林业有害生物普查、专项调查、预防监测、检验检疫、灾害除治等工作开展。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其他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