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控制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和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