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灾害鉴定、风险评估、疫情治理及其监理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疫情除治、监测调查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化防治组织的监管,规范防治生产作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