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因防治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鉴定需要采伐疫木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林检机构应当指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除害处理。
采伐疫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疫区和疫木管理规定作业,并做好采伐山场和疫木堆场监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
疫木利用应当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在林检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