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防联治机制,健全疫情监测、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开展联合防治。

毗邻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必要时,实行统防统治。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相邻省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防治信息,定期会商应对措施,开展区域合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