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对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采取封锁、扑灭等必要的除治措施,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