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林检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户合作防治、组内或者村内统一防治的防治联合体,开展群防群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治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