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禁止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禁止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

禁止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