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二条有效林检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经检疫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放《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但能彻底除害处理的,托运人应当按照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除害处理,经检疫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已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凭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