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调入应检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植物检疫证书》交调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查验。从疫区或者疫情发生区调入应检物品的,调入地林检机构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复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