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林检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经检疫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放《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但能彻底除害处理的,托运人应当按照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除害处理,经检疫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

已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凭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