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储备防治物资,组建应急防治队伍,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