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