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建设、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四款规定的,可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