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建设、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款规定的,可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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