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绿化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城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四)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