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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绿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城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

(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

(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四)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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