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河流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城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