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绿化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河流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城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