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绿化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10%。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禁止砍伐。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