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不得擅自在公用设施上搭接和安装其他设备和物件。城镇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者更新,保持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