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从事下列投资、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扶贫型、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等企业;

(二)承包、租赁、兼并和参股、控股、购买国有、集体企业资产;

(三)承包、租赁、购买荒山、荒地及山塘、水库的使用权从事农业项目开发;

(四)投资水电、矿产、旅游资源和环保项目开发;

(五)投资房地产、集贸市场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六)生产加工旅游商品、民族工艺品和民族食品;

(七)开发地方名优果品和中草药;

(八)开办商品流通、运输、典当业和其他中介服务业;

(九)从事饮食、文化娱乐服务行业;

(十)开办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等公益事业;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允许开办、经营的行业和商品。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