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鼓励、支持社会失业人员、机关分流人员、复退军人、离退休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其离职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投入企业股份。

农村人口进城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的,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土地承包人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土地的使用、经营权以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创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