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下列投资开发活动,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优惠外,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一)开发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的;

(二)开发建设格凸河水利、水电项目的;

(三)开发紫云南部低热河谷综合农业项目的;

(四)开发中草药和名优果品的;

(五)开发大理石矿的。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