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自治县住建部门负责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县城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综合设置管理执法机构。
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所在地城镇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