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园林绿化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园林绿化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规划、立项、设计和建设。新建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规定的绿化面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项目建设前,对未达到规定的绿化面积标准,又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