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规划区内绿地的用地性质。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镇绿地,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须经自治县城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