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专业养护机构保护管理和责任单位、责任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