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城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县城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建制镇的绿化由该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二)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管理。

(四)住宅区绿地由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