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园林绿化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城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按下列规定实施:(一)县城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建制镇的绿化由该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二)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管理。(四)住宅区绿地由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