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